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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向增资的可豁免申请核准情况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fengwei添加时间:2015-07-08 10:38:30
  《非众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也就是说必须在上述两项条件均突破时,挂牌公司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转让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转让日,发布公告;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中国证监会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人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目前仍有很多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离200人还有较大差距,即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发都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只需在定向发行完后,及时备案即可。即使因为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仅在同时触发“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超过挂牌公司净资产的20%”的条件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这种便捷的发行通道让挂牌公司从本可以实现定向融资的“随用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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