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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中的股票股权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fanxiaonan添加时间:2015-07-21 12:52:13
  在顾客向授信机构融券时,原先顾客融资买进之股票被授信机构贷予融券户并清算交割而被第三人领走,从而,在同一股票上出现了两个权利人。若在此融券期间,遇发行公司除权除息,或召开股东大会时,就会发生信用交易之股票股权如何处理问题。以我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股票股权处理为例进行详细说明:

  依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制度,得为证券融资融券之证券,自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5个营业日起,停止融资买入3日,并于停止过户前7个营业日起,停止融券卖出5日;已融券者,应于停止过户第6个营业日前,还券了结。对于供作担保之证券,除融资人、融券人清偿取回证券或另行提供担保而自行过户外,授信人应代为办理过户。可见,台湾地区信用交易制度认为融资买进股票之真正所有人为融资人,应当使融资人行使股东权,因此特设强制还券了结制度。该制度虽然解决了同一股票上的双重所有权问题,但另一方面却因存在许多垢病,受到台湾证券界、学术界的猛烈抨击.主要反对意见有:

  首先,强制还券了结制度损害了融券人的期间利益。融券人融券卖出的原因是其认为市场看跌,但手中无股票或现券不足,其向证券商融券卖出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进偿还融券,从而获得差价的利益。然而,根据台湾地区强制还券了结制度,只要发行公司遇有除权除息的情形发生,无论市场价格是涨是跌、融券期间是否届满、融券人都必须还券了结,使其丧失了自由选择最有利的买进偿还时机的权利,对融券者极不公平。

  其次,强制还券了结制度扭曲市场价格机制,易沦为炒作题材。信用交易通过制造假需求和假供给,增加了证券的供需弹性,稳定股票价格。但依融券回补制度而进行的还券了结,却不是市场供需变化的结果,凭空增添买盘,是以人为方式干涉市场价格机制,扭曲了信用交易的供需机能,无法达到稳定价格之功能。更有甚者,由于停止过户时融券人必须还券,市场主力往往将此作为炒作题材,引发轧空行情,使个股的价格大幅度上涨,不仅融券人利益受损,更使证券价格严重背离其合理价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再次,强制还券了结制度缺乏建立之基础。参与证券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人,其主要是为了通过对证券市场价格未来走势的预期达到赚取差价或固定收益、降低风险的目的。至于股东权的归属和行使则非其关心的重点。为了保护融资人的股东权的行使,而强令融券人回补还券,凭空增添诸多弊端,实有舍本逐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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