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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法律特征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添加时间:2014-03-17 10:34:15
  股票期权的运行机制,由于存在股票期权的给予和期权权利的实现的俩个步骤,因此呈现出一定的法律特征:
  
  1.股票期权的持有人行权的选择权。到期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不行权,主要考虑行权的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譬如看涨期权,如果行使权力,还导致自己亏损更多的话,那么就不会考虑行权。不行权,亏损的就少一点。
  
  2.股票期权就是一种期待权。就是一旦你买入了或者得到了一部分期权,那么就意味着你可以到期有权力行使该期权。这在法律上是受到严格的保护的。期权本质上是对当事人未来利益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如果合约到期,就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一部分股权,这些都是期权合同上,写的非常清楚。
  
  3.在行权期开始到发出行权同之前,股票期权是既得权,也是一种形成权。既得权利。就是指已经具备可以行权的权利。股票期权在进入行权期后,持有人如果具备行权的条件,就可以行权,这属于一种既得利益。此外,这个时候的选择权又是一种形成权利。所谓的形成权是指出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放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等待期买后,一旦经理人将选择购买股票的意思表示即将行权通知送达公司,就要是股票的合同生效,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期权赠与转变为股票买卖合同。
  
  4.在发出行权通知到实际行权的日子,股票期权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人有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标的进行一些直接的配置。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股票期权的具有的债权性质决定了他有请求权利。经理人可以按照请求权对该公司用约定的价格支付非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负有履行之义务。
  
  5.股票期权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经理人的一种特殊权利,为了激励经理人更好的工作,同时也约束他不损还公司利益,股票期权专属于经理人,这个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就是不能转让。否则也就违背了经理人和经营者目标一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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