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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liutingting添加时间:2014-11-27 09:19:33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第三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人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第五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委托: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第七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八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盘、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第十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且应为3万股以上。

  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十一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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