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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证券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条例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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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赢家 来源:www.yingjia360.com 添加时间:08-04-29 09:05:08 点击: 进入论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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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1政策概述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个章节,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业务规范、客户权益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1.2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法律总结,也是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公布的纲领性法律条例,概括了之前所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营业网点管理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管理规定等制度,使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1.3政策主要看点 (1)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国际化接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出现,实际上是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监管目标和原则在A股市场的运用。
经过2002年的修订之后,IOSCO的监管目标可以归纳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三项目标。在IOSCO的30项监管原则中,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原则有四项,这包括:
a监管应为市场中介提供最低准入标准; b市场中介承担风险,因此监管应对其所承担风险提出相应的最初资本、后续资本及其它审慎要求; c市场中介应遵循内部组织准则和运营操守,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合理控制风险以及管理层承担与此相应的重要责任;d应确立处理市场中介失败的有关程序,以减少投资者损失和控制系统风险。
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要求看,监管机构以风险管理、合规、客户权益保护作为证券公司的监管原则,这成为常规性监管和指导证券公司发展的基本思路。
(2)促进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出资、治理、高管资格、业务合规、客户资产保护等有着详细的规定,确保从资本、人、制度、经营等方面,通过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证券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监控。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和处罚手段的丰富,确保了证券行业进入健康、快速的发展通道,以往混乱、粗放的行业治理历史一去不复返。
(3)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障碍得以解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
(4)促进证券控股集团的形成。条例规定两家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控制的,原则上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这意味着中信证券(600030)将对旗下的中信万通、中信金通的经纪业务进行整合,类似的还有广发证券等,这有可能促进经纪子公司的建立,使证券公司逐步演化为证券控股集团,此外建银投资所参股券商的资本退出也提上了日程。
(5)预留创新空间。条例允许证券公司开展经营方式、业务和产品、组织结构、激励机制等创新,并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这实际透露了监管机构将允许证券公司继续探讨股权激励模式,并鼓励开发和销售自主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改变以发行和交易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为证券公司的发展预留了创新空间。
2.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股的收益测算 我们认为短期内融资融券的规模并不会很大。虽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自有资金和即将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成为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但考虑到净资本10%的融资或融券规模限制、试点券商的家数、具有融资融券需求的投资者数量和接受程度等因素,我们认为短期内融资融券的初始资本难以超过百亿元,以4倍的平均资本换手率计算,对中信证券(600030)等券商股的净利润提升也就在5%以内。
出于渐进式原则,我们预计融资业务可能先于融券业务推出。
随着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的熟悉和需求增长,这项业务的规模将成倍增长,国外经验表明该项业务占总收入比重将达到10%,而且非常稳定。
从长期看,在股指期货、备兑权证等新交易品种推出后,以及融资融券所标的证券的范围扩大,融资融券对于刺激市场交易,扩大交易量有较明显作用,因此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也会有相应的提升。
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3.1政策概述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等多项事宜进行了细致规定。
3.2政策出台背景及意义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既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中风险券商托管和清理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是分类监管时代处置风险类证券公司、防范风险蔓延的准绳,堪称我国金融监管中处置风险类金融机构的范本;该条例还是确保分类监管制度有效实施的终极法宝,充分确立了监管机构在处置风险券商和相关责任人时的权威,也设定了未来证券行业重组的格局和路线。
3.3政策主要看点 (1)多样化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式。按照条例要求,监管机构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部或部分业务进行停业整顿,逾期不达标后对其进行托管、接管或行政重组,甚至是直接撤销然后进行破产清算和重整,这既丰富了日常性的监管手段,也设置了多样化的风险处置方式以适应不同的风险情形,并允许特殊情况下监管机构或地方政府进行直接干预,防范金融风险蔓延,尽可能的保护投资者、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2)允许地方政府保住所属券商牌照。条例规定如果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时省级政府能够提供相关支持,则可以直接进行行政重组,这意味着如果地方政府对所属券商具有足够的控制力也具备相应的财力,则能够保住本地券商牌照。纵观条例,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行政性重组仍是未来证券行业重组的主流方式,并且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证券公司的数量并不会大幅度减少,但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分化已成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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